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调查队,总队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15年4月21日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
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若干规定》(国统字〔2014〕15号),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结合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统计上弄虚作假,对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坚决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案件。
第三条 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 鼓励广大统计调查工作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检举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对检举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鼓励实名举报,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向总队实名举报经查实且对遏制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案件信息获取和案件受理
第五条 畅通获取统计上弄虚作假信息渠道。
(一)承接交办移送案件。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及时按程序移交总队法制工作机构。
(二)登记举报案件。关于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群众来访,按信访规定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法规制度处派员参加。总队要在官网或其他媒体公布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法规制度处应有专人负责详细记录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举报电话内容,及时查看、登记举报电子邮箱信件。其他业务单位接到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应进行登记并及时移交法规制度处。
(三)监测收集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信息。总队综合处、统计监测处负责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舆情监测,及时登记各类媒体披露的涉及河南调查系统的统计上弄虚作假信息,并及时移交总队法制制度处。
(四)通过数据核对发现案件信息。总队各专业处应加强对调查样本数据的比对,加强对各市县调查样本单位数据的审核,发现数据涉嫌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及时与法规制度除沟通,协调对调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及时做好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受理工作。总队法规制度处负责组织协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受理,相关处室应在接到案件信息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移交给法规制度处,法规制度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总队法规制度处应对接收到的案件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初步判定为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及时受理,并提出办理意见;对不属于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交办移送的要说明情况并及时复函,处理意见要征得移交单位同意,对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其他的情况向移交单位进行报告或说明情况。
第三章 查处主体
第七条 总队必须依法认真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责,积极查处本系统、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
第八条 总队法规制度处负责查处河南调查系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或典型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
总队法规制度处统一组织协调约谈告诫、通报、曝光、责任追究、整改落实、案件移送等工作,相关处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相关工作。
第四章 分类核查
第九条 总队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查:配合国家统计局核查、直接核查、与市县调查队共同核查、转交市县调查队组织核查(统称“四类核查”,下同)。
第十条 总队由法规制度处组织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核查小组完成国家统计局核查任务。
第十一条 以下案件,一般实行直接核查:
(一)国家统计局转办的。
(二)反映问题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包括存在大范围或有组织的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严重干预统计调查数据、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的,群众对有关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政府统计公信力的,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经媒体披露、在全国或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的等。
(三)调查数据审核把关上严重失职,严重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对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包庇、纵容或消极作为,不主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
(四)重要调查和重大普查关键阶段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直接核查的。
直接核查由由总队法规制度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参与。法规制度处根据核查任务的轻重统筹安排核查任务,一般核查前抽调系统统计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核查组,认真研究制定核查方案,报经总队分管法规制度工作领导审批后进行核查。核查中应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法定程序,由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依法认真调查取证。核查小组对核查结果负责,并负责形成核查报告,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报总队分管领导或经总队党组研究后,按程序向被核查单位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以下案件,一般实行共同核查:
(一)反映问题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但相关市县调查队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总队重大统计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统计数据审核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配合和查办四类核查案件,统计执法检查办案较多的。
(二)反映问题情节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恶劣的。
(三)其他需要共同核查的。
共同核查由法规制度处指定人员担任核查组组长,总队相关处室人员参加,相关市级调查队派员参加;核查组负责形成核查报告,具体工作程序与直接核查相同。
第十三条 除以上三类核查外,其他有关案件信息一般转交市县调查队组织核查。转交核查由法规制度处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对转交核查案件,相关市县调查队应在接到核查通知后30日内,将核查结果报告上报总队。总队要求审核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应与核查结果一同上报。
第十五条 对转交核查案件,有关市县队应对核查结果和整改处理工作负责。对转交核查案件办理不力的,总队可以要求相关市县调查队进一步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必要时直接派出核查组重新核查。
第五章 约谈告诫
第十六条 凡直接核查和共同核查发现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核查报告经总队领导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由总队对相关市县队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实行约谈。问题涉及范围广或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市县政府和调查队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第十七条 约谈由总队法规制度处统一组织协调。总队领导、法规制度处、相关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核查组成员参加约谈。
第十八条 约谈内容和程序:核查组或有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通报;法规制度处、业务处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告诫,提出整改要求;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调查队负责人表明认识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总队参加约谈领导提出意见要求。
第六章 通报和曝光
第十九条 对通过直接核查(不包括国家统计局转交核查)、共同核查、转交核查查实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情节严重或比较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通报、曝光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调查系统实施的通报、曝光由总队法规制度处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市县调查队,相关业务处室和纪检监察室支持配合。通报、曝光的内容一般包括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和要求等。需要迅速制止类似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通报、曝光可以在核查发现问题,请示总队领导后立即进行。需要公布整改情况和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的,可以在有关地方就整改处理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后进行。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由总队通过总队信息网或省级主要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一)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包括统计上弄虚作假数额巨大的,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政府统计公信力的,严重干预统计调查数据、干扰统计调查工作的,大范围或有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上弄虚作假的,经媒体广泛披露、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二)严重影响数据质量和调查工作的。统计调查数据审核严重失职,严重影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对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包庇、纵容或消极作为,对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办不力的地方发生的。
(三)重要调查和重大普查关键阶段发生的。
(四)其他需要由总队公开曝光的。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案件,可以实行内部通报:
(一)市、县及乡镇(街道)政府积极支持、统计部门积极履行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以及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职责的地方发生的案件。
(二)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社会影响较小,通过内部通报更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的。
(三)积极落实整改处理要求,主动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的。
(四)其他适合内部通报的。
内部通报对教育警示统计调查人员、改进统计调查工作等作用更大的,可以由总队进行通报。内部通报对教育警示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搞准统计调查数据等作用更大的,可以转交市县调查队提请同级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转交相关市县内部通报的,通报文稿等内容须由市县调查队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报经总队审核后通报。
相关市县内部通报不到位、整改处理不力的,总队可以直接在系统内进行内部通报,可以直接或要求有关市县调查队公开曝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查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行政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行政处罚、约谈、问责、组织处理、通报、曝光、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等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重要统计调查数据长时间或大范围失实的,统计调查数据严重失实影响有关地方甚至全国数据质量的,出现有组织的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下级主要领导或多个领导干预统计等情况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领导人员干预统计调查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等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多次自行修改或一再要求下级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打击报复拒绝抵制或揭发检举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要求调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统计数据失实严重等情况,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统计人员参与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等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多次要求或被拒绝后仍要求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多次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统计数据失实严重等情况,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统计调查和有关人员积极抵制领导人员干预统计调查,未能抵制住但向上级机关主动报告有关情况,或积极提供干预证据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调查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业务考核全部实行“一票否决”,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四类核查抵制抗拒、人为干扰,或向检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应对检查的。
(二)对四类核查案件整改处理严重不力,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袒护、纵容的。
(三)对总队转交案件核查严重不力或隐瞒、歪曲事实,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严重问题的。
(四)在四类核查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发现严重问题的,有关业务处室应将其作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四类核查发现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统计机构应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配合国家统计局核查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总队应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要求,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在60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
对国家统计局转交核查案件,总队应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将整改处理意见报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60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通报、曝光正式文件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
总队直接核查(不包括国家统计局转交核查)或与市县调查队共同核查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市县调查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总队要求,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经总队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转交相关市县进行通报、曝光的,相关市县调查队应在总队要求期限内予以落实,并在落实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通报、曝光正式文件。
对总队转交核查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市县调查队应按总队的有关要求,将整改处理意见报总队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并上报通报、曝光正式文件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正式处理决定等情况。
第三十条 法规制度处统一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和检查,督促相关地方落实整改措施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回访和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文件资料、个别谈话、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 案件移送
第三十一条 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精神,对重大或典型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对案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需要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核查结束后,视情况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总队核实的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相关地方未按本规定第七章严格追究责任或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对总队已审核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不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总队将按规定程序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三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应严格落实,有关市县调查队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总队报告。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查处案件应当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坚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五条 查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六条 查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安排食宿,不得参加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任何礼金和礼品等财物,不得由检查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本条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知悉有关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信息和查处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案件信息内容、信息提供人尤其是实名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调查安排、案件进展、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等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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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来源: 总队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5-06-12 10: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