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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系统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来源: 总队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5-06-12 09:43:37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系统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正确行使统计行政执法权,实现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查处程序,本程序为一般程序。

第二条  国家统计局派驻河南省各级调查队(以下简称河南调查系统)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适用本程序。

第三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  统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派驻河南省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各级调查队负责查处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总队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章     

第八条  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均属立案范围。

第九条  案件线索、材料的来源:

(一)各级调查队在日常调查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二)上级机关批办的;

(三)有关部门依法移送的;

(四)单位和公民举报的;

(五)其他形式发现的。

第十条  办案人员必须对案件来源所依据材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初步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或有违法嫌疑;

(二)是否在法定追究期限之内

(三)是否应由本调查队管辖。

第十一条  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由承办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立案。立案时间从主管领导审批之日起计算。

对已立案的统计违法案件,不能随意销案。如果销案,必须提出可靠的事实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说明销案的理由,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集体办案、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在案件调查前,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直接调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统计执法人员担任。

(一)调查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取得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要向当事人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

(二)收集物证,要查阅被调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与统计数据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等,取得原物。不能取得原物时,应当拍照、影印或复制,同时注明出处和原物保存单位。

(三)收集证言,要询问案件可能涉及的人员。证言材料可以由证人书写,也可以由他人代写。可以用钢笔或者自来水笔书写并经证人本人签字认可,也可以用打印的证人签字证言材料。如果证人要求对原笔录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更改时,应当允许。部分更改的,应当由被询问者在更改处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全部更改的,应当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制作笔录,但不退还原笔录。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笔录交当事人当场审核,由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当事人认为记录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另附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记明情况,包括在场人员姓名、身份、职务及不签字的原因等。

(五)收集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报经调查队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及时向当事人出具由调查队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要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记录所保存的证据具体名称、形式、数量,具体时间等,执法人员、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 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七)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调查人员可以聘请具有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和判断,做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发现缺少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要及时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写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立案依据;

(二)违法事实;

(三)案件性质;

(四)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被调查者的配合程度;

(六)处理意见建议;

(七)调查组成员和报告时间等。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的审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重大案件的处理由各级调查队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交案件审理机构集体讨论研究。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机构应及时召开有调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的案件审理会议,对调查材料进行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最终处理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提出处理意见后,须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审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的,应责成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经调查确认违反统计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调查队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需要给予处分的,向责任人的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书》,并附带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提出处分建议的调查队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书》规定的处理期限和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二)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调查队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既不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在告知3日后按一般程序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三)经调查确认违法证据不足或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写明情况,予以销案。

第二十一条  认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时,应由受送达人或单位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如受送达人或单位负责人不在或拒绝签收时,可由其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代为签收,或在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下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统计法律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单位,并注明拒收原因。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统计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统计执法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统计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不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队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各级调查队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缓交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队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十九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队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各级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对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应写出结案报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结案。同时,按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向总队法规制度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立卷归档实行谁办案谁立案卷的“一案一卷”原则。办案人员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要求进行归档。案卷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原件:

(一)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

(三)调查单位领导的意见;

(四)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及其对核查事实的意见;

(五)审查结论及处理决定;

(六)结案报告及其与本案有关的重要材料。

第三十三条  办理统计违法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总队法规处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在此限。

 第七章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队法规制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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