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纪发[2009]21号)
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各省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委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政法纪工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或者迫于横向对比和排序压力随意调整数据;一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对领导的授意、指使不抵制,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上述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还将削弱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处分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把《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处分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处分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要加强对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处分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的,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积极探索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教育,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各地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将在下半年对各地学习贯彻《处分规定》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省辖市纪委、监察局、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各省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省委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政法纪工委: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省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省情省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统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突出表现为:个别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按计划报数”,或者迫于横向对比和排序压力随意调整数据;一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对领导的授意、指使不抵制,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上述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权威,还将削弱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的信息基础,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它的公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促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保障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处分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把《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列入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处分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处分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要加强对统计执法执纪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努力提高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统计数据质量、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处分规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处分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统计工作滥加干预,是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上。凡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现象放任、袒护、纵容的,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积极探索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还要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下功夫,逐步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统计、依法行政教育,积极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堵塞漏洞,改进管理,防范权力与利益挂钩,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各地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将在下半年对各地学习贯彻《处分规定》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
中共河南省纪委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