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统办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积极为统计改革、建设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现将《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
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国经济普查、节能降耗统计、服务业统计等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统计水平,积极为统计改革、建设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法治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2.完善依法决策和管理机制。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力规范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各项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3.切实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建章立制,严格依法行使工作规范制定权、调查项目管理权、信息公开权、涉外调查审批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权、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行政处罚权,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制。
二、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
4.突出执法重点。要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监察部门查处在经济普查中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同时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针对节能降耗统计、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服务业统计、价格统计等,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带头办案,重点是查处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5.创新执法方式。要认真总结统计巡查、统计监审、集中执法、全员执法等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并灵活运用各种新的执法方式,使执法工作更好地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为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服务。
6.转变执法理念。要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的结合运用,将教育、服务、管理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努力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7.加大案件曝光力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定期的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制度,特别是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大通报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要把案件曝光情况列入年度法制工作考评的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8.进一步做好案件的转办、督办工作。对群众上访、举报和上级转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各级统计局、调查队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努力纠正违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
9.认真做好统计案卷评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制定并下发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组织开展首次全国性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10.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国家统计局将着手制定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办法,各省(区、市)都要制定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为推动此项工作,国家统计局将于第二季度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
11.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要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要求,做好立案报告、结案备案工作,杜绝瞒案不报现象。同时,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1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行政争议,强化执法监督。国家统计局将对省统计局、调查总队的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各调查总队承担着对市、县调查队的行政复议任务,责任重大,应当加强复议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四、认真做好统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13.积极配合做好《统计法》修订工作。修订《统计法》是明后两年的一项重点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统计法》修订的调研论证工作是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重要任务。要继续加强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动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广大统计人员积极建言献策,为《统计法》的修改做出贡献。
14.做好规章修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积极配合监察部制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修改《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还将着手修改《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等规章,抓紧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认真搜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有关工作。
15.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出台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统计局、调查队要在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立法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方、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强化部门统计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公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五、以《统计法》颁布25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活动
16.广泛开展《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国家统计局将通过举办纪念座谈会、开展知识竞赛、征集书画作品、拍摄电视宣传短片、举办文艺晚会以及评选表彰先进等活动,隆重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要把纪念活动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掀起统计普法的新高潮。
17.认真做好日常普法活动。按照《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普法重点,稳步推进统计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普法力度,通过法制讲座、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统计、依法干统计的意识和水平。要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不断拓展统计法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统计法制宣传的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对涉外调查的管理
18.做好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重点是对新申请从事涉外调查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及对明年《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经认定的涉外调查机构,符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9.认真审批涉外调查项目。重点是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调查机构在我境内进行的社会调查,有效防范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敏感问题的调查,确保经批准的调查项目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0.加大涉外调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加大对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对策。要加大对涉外调查活动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外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涉外调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七、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
21.完善统计法制工作考评办法。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即将下发的《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和完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要突出工作重点,发挥出考核评比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
22.加大统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国家统计局将继续举办省级执法检查培训班,并根据需要组织针对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的专门培训。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从年度执法重点和执法人员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实务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23.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市县统计法制机构建设和专职执法人员的配备,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必要的法制工作经费,配备执法用车及其他办案工具。
24.局队协同做好统计法制工作。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在普法、执法工作中共同开展工作的机制和模式,统筹使用现有的执法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国统办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水平,积极为统计改革、建设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现将《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三日
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点
2008年,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全国经济普查、节能降耗统计、服务业统计等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统计水平,积极为统计改革、建设和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部署。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必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行政的理论和基本要求,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法治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水平。
2.完善依法决策和管理机制。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大力规范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特别是要加强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各项统计调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3.切实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建章立制,严格依法行使工作规范制定权、调查项目管理权、信息公开权、涉外调查审批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权、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行政处罚权,自觉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规制。
二、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充分发挥法律保障作用
4.突出执法重点。要加大对经济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配合监察部门查处在经济普查中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同时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针对节能降耗统计、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服务业统计、价格统计等,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检查。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带头办案,重点是查处干扰统计工作、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5.创新执法方式。要认真总结统计巡查、统计监审、集中执法、全员执法等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并灵活运用各种新的执法方式,使执法工作更好地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为推动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服务。
6.转变执法理念。要更加注重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的结合运用,将教育、服务、管理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努力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7.加大案件曝光力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定期的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制度,特别是对于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大通报力度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统计违法者。要把案件曝光情况列入年度法制工作考评的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8.进一步做好案件的转办、督办工作。对群众上访、举报和上级转办的统计违法案件线索,各级统计局、调查队都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努力纠正违法,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
9.认真做好统计案卷评审工作。国家统计局将制定并下发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组织开展首次全国性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审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10.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国家统计局将着手制定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办法,各省(区、市)都要制定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办法,从制度上保证统计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为推动此项工作,国家统计局将于第二季度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
11.严格执行统计违法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要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要求,做好立案报告、结案备案工作,杜绝瞒案不报现象。同时,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
12.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解决行政争议,强化执法监督。国家统计局将对省统计局、调查总队的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培训。各调查总队承担着对市、县调查队的行政复议任务,责任重大,应当加强复议人员的配备和培训。
四、认真做好统计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统计法律制度
13.积极配合做好《统计法》修订工作。修订《统计法》是明后两年的一项重点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开展《统计法》修订的调研论证工作是各级统计局、调查队的重要任务。要继续加强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动员有关专家、学者和广大统计人员积极建言献策,为《统计法》的修改做出贡献。
14.做好规章修改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积极配合监察部制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修改《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还将着手修改《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等规章,抓紧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资料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认真搜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有关工作。
15.结合地方实际及时出台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统计局、调查队要在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统计立法工作的同时,结合本地方、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强化部门统计管理、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公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五、以《统计法》颁布25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统计“五五”普法活动
16.广泛开展《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活动。国家统计局将通过举办纪念座谈会、开展知识竞赛、征集书画作品、拍摄电视宣传短片、举办文艺晚会以及评选表彰先进等活动,隆重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要把纪念活动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的各项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掀起统计普法的新高潮。
17.认真做好日常普法活动。按照《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确定年度普法重点,稳步推进统计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普法力度,通过法制讲座、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管统计、依法干统计的意识和水平。要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不断拓展统计法制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统计法制宣传的效果。
六、进一步加强对涉外调查的管理
18.做好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重点是对新申请从事涉外调查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及对明年《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经认定的涉外调查机构,符合《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9.认真审批涉外调查项目。重点是审批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调查机构在我境内进行的社会调查,有效防范涉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外交等方面敏感问题的调查,确保经批准的调查项目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0.加大涉外调查监管力度。重点是加大对已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机构的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对策。要加大对涉外调查活动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外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涉外调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七、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
21.完善统计法制工作考评办法。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即将下发的《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和完善考核办法。考核内容要突出工作重点,发挥出考核评比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
22.加大统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国家统计局将继续举办省级执法检查培训班,并根据需要组织针对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的专门培训。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从年度执法重点和执法人员需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统计执法实务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
23.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各省(区、市)统计局、调查总队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市县统计法制机构建设和专职执法人员的配备,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必要的法制工作经费,配备执法用车及其他办案工具。
24.局队协同做好统计法制工作。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在普法、执法工作中共同开展工作的机制和模式,统筹使用现有的执法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统计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