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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总队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7-11-07 17:08: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7月23日经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公布,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办法》对持证人员的范围、条件和职责,统计调查证的制作、颁发和管理以及统计调查证需标明的内容等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直接面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政府统计调查行为,是依法统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统计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做好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和使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在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正确使用统计调查证,保障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分工,认真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根据《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总队分别负责本地方和本系统统计调查证的印制、核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本着方便、高效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使统计调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抓紧印制统计调查证,制定本单位、本系统颁发统计调查证的审查、核准程序及文书,组织好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工作,确保在12月1日前完成统计调查证的换发和颁发工作。各发证机构要做好统计调查证申领人员的管理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其具有必要的统计知识和调查技能。
    
       三、建立制度,加强统计调查证的管理工作
    
       建立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个别人利用统计调查证实施不正当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为了使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公开透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注销信息。
    
       合理确定统计调查证的期限。《办法》对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为了防止由于统计调查证期限过长造成的管理上的漏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应当根据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实际和申领统计调查证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统计调查证的有效期限。对于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
    
       附件:统计调查证格式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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